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发生,并使事故的发生得到快速、有效、妥善处理。根据教学常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
任课教师、教辅人员和行政人员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或不执行教学规定及管理工作职责对教学工作、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都属于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实习计划)或擅自变更学期授课计划未有说明者;
2、无教案上课者;
3、实训课前准备不足(场地或设备、仪器及工具材料不到位);未按学期授课计划编制配备实训设备或设备台套数量不符合规定者;
4、上课或考试、考查期间迟到或早退者;
5、课堂纪律混乱管理不力,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6、不按时进行辅导答疑或布置批改作业者;
7、未完成规定的出题或阅卷任务者;
8、教师课堂教学过程中仪容仪表及言谈举止有违师德规范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者;
2、上课(实训)期间脱离课堂或监考期间脱离考场者;
3、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体罚或辱骂造成不良后果者;
4、教务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观点者;
2、教师泄露考题,导致考试无法进行者;
3、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等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者;
二、教学事故处理
1、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业务考核档案,并按事故性质记入教师考评。
2、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由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在学院内通报批评,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4、一般教学事故累计出现3次以上者;严重教学事故累计出现2次以上者,按重大教学事故论处。
5、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认定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三、本规定自2009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