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函授学籍管理,保证各教学环节的顺利完成,提高成人教育办学质量,制定该规定。
2、学生必须按规定的面授时间到校上课,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或早退。
3、严格履行请假制度。凡因公、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或面授的学生,须当面或信函形式向成教处提交请假证明(事假需单位证明,病假需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病假可由别人代交证明。凡无证明而不到校面授或上课期间提前离校者均视为旷课。
4、每位任课教师应根据所教课程的具体情况对学生的上课、实验进行考勤,并填写考勤表。在期末考试中体现考勤成绩。考勤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10%。
5、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凡因公、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向成教处提交单位证明或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经批准可按缓考处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
6、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总学时数30%以上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7、旷考者须向学校说明原因,视情况由成教处决定是否能够参加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