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6号文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院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和手续,或身体状况不符合体检标准者,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按规定向学院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无故超过70学时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理论课成绩的考核,由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确定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科目,考试科目应不少于三门。每门课程的成绩有平时成绩、学期(或学年)成绩、结业(或毕业)成绩。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按比例计算,一般可为3:3:4,无期中成绩可按3:7计算,学年成绩(指结业成绩)的评定,属于两个学期结业的课程,其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比例按4:6,属于三个学期结业的课程,按学期顺序一般比例可为2:3:5,属于三年结业的课程,以学年顺序按上述比例计算。免于考试的课程列入考查课,其成绩由单元测验成绩、课堂提问和作业等项成绩综合评定。
一体化课成绩考核由理论成绩、平时成绩和操作成绩按比例计算,一般可为4:2:4。
生产实习课,主要是考核学生的操作技能,遵守操作规程和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情况。在平时考试、考查的基础上,期末进行全面综合考试,并评定出学期的生产实习课成绩,平时与期末按4:6或3:7计算。
第八条、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课内占60%,课外40%。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院申请,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补考一次,记分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擅自缺考,该课程以“0”分计,不准补考。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应视其情节轻重扣分或记“0”分,不准补考,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学院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军训、上课、实习等均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对学生的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由班主任负责考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写出评语,分别定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休学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填写休学申请书,由班主任签出意见,学生处会议讨论,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同时报省院招办备案。
第十五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予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如无对口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并上报省劳动部门。
第五章 升级、试读、退学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学生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生产实习课不及格,或考试科目两门不及格,或考查课四门不及格者,应予随班试读。
第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坚持学习者,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予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并报省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对学生学年考试(经补考后)有四门不及格者,试读生试读期满不能转为正式生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经常违犯学院纪律,屡教不改,连续两学期操行考核不及格者,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应令其退学。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德、智、体和生产实习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院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到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
对因触犯刑律逮捕或劳动教养者,学院应开除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一定要认真负责,严肃慎重,必须经过院务会讨论决定,院长批准执行。对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要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要经常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尽快改正错误,对确有显著进步、表现好的,可撤销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时,有两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操行总评不及格或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凡未取得毕业证的学生,可凭结业证书一年后返校参加相应考核,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就业采取学院推荐与自找单位的方式。对学院推荐的就业单位,毕业生不到单位报到者,学院不再负责安置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