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实习、实训教学,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实验、实习、实训项目和课时,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函授站审核批准并备案。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教学。凡开设与全日制相同题目的实验课题,其实验条件、指导力量、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等要与全日制相同。实验教学要在学校或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的函授站进行。实习活动应视专业教学需要和函授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函授站应加强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任课教师按学计划和课程性质制定实习方案。学习内容要紧密结合函授生工作实际,发挥在职学习的优势。实验、实习、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科学实验能力、严谨求实科学态度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实验、实习、实训教学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实验、实习、实训教学,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实训课,必须有教材(指导书)和教学大纲,不单独设课的实验必须有指导书。
3、每次实验、实习、实训课前,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校内应检查仪器设备、材料、工具、安全设施等是否齐备,保证实验、实习、实训课顺利进行。校外实习、实训,应提前一学期进行联系,并将指导书送达实习、实训基地,保证学生实习、实训的顺利进行。
4、实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明确目的和要求,掌握实验、实习、实训原理,熟悉仪器设备、装置及安全事项。认真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初次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5、坚持学生预习制度。指导教师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没有预习的学生,不能参加实验、实习、实训。
6、学生第一次上实验、实习、实训课前,指导教师要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对违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参加实验、实习。
7、实验、实习、实训前,必须向学生讲解有关理论知识、实验、实习、实训方法、操作技术、注意事项等。
8、在指导实验、实习、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要从严要求学生,注意培养学生独立操作、独立观察、独立思考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树立起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学风。
9、实验、实习、实训结束时,指导教师要检查仪器设备、工具等有无缺损,整理归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实验、实习、实训报告上记录的测试数据,指导教师要签字认可。
10、指导教师要按时批改实验、实习、实训报告,认真检查各种数据和结果,根据学生的实验、实习、实训报告、学习态度、动手操作能力等表现评定成绩,并在实验、实习、实训报告上签字。
11、各系(部)应定期组织实验、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质量。要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应用性实验项目,有条件的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应对学生开放。
12、各系(部)每年应对所属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教学质量。实验、实习、实训教学质量评定结果,送交函授站教务干事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