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考核成绩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二条 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使函授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要至少准备2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含补考试卷),同时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教师由主管系主任或函授站考务办公室选派。试卷要经主管系主任或函授考务办公室审阅。
第三条 课程考试的命题要按照教学计划进行,试题要难度适中、分布合理,达到考核效果,保证教学质量。函授站自命题(试题分A、B两套)必须在考试前2周寄交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联系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抽考科目的试题,时试题能按时到位。
第四条 试题(卷)在命题、传递、制卷、分装中函授站考务办公室要加强管理,确保试题不能泄密。试卷要求用纸统一、试卷袋统一,试卷带内附学生签名表一份、统一空白成绩单一份。
第五条 根据面授课程表组织安排考试和监考教师,考试实行单人单桌,学生考试时须携带准考证或身份证,监考教师要核实学生身份。
第七条 考试要严格执行学院及函授站的考场规则和监考守 则,认真组织、安排考试工作,不得让学生随意插班考试,如有发生, 成绩不予认可。补考按函授站通知时间进行,程序如正考,试题采用 A、B卷中正考未使用的那一卷。
第八条 毕业班的清考安排在最后一学期面授期间进行,一般 上半年4月、下半年10月初完成最后一学期的考试和清考工作。毕 业班的最后一次补考在毕业答辩前必须完成。 毕业班学生毕业清考 前不及格课程门数大总门数l/2者,不得参加清考,按留级处理。清考后仍有1/3课程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最后一次补考,按留级处理。最后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肄业处理。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填写考成记录,及时交 到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要及时将试卷送阅卷教师批阅,阅卷教师 要按要求及时将成绩单转交成绩管理人员。学院抽考科目由函授站 批阅,所有试卷函授站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十条 根据学期教学任务表,每学期初核收本学期各专业、层 次、年级空白成绩单和上学期补考成绩单,同时做好接收的记录。函授站不得自制成绩单,学期末依次成绩单上报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一条 根据教学安排,每学期核收毕业班产成绩总表,函授站
据此表成绩安排毕业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采取每学期上报制度。依据学期教学任务表,每学期面授结束后汇总各任课教师交回的各班成绩单,同时做好成绩单收交记录。学期课程考核完成后,两周内上报成绩单,函授站留存一份复印件。上报的成绩单必须有任课教师签字、并加盖函授站公章。同时做好成绩寄发记录。上报的学期成绩单通过学院审核后,函授站依据留存的学期成绩单复印件,组织不及格的学生参加下一学期的学期补考。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面授期间进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符合学院关于免修、免试规定者,填写免修、免试申请单,附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按照程序审核后,原始成绩返还学生,申请表和成绩单复印件上报学院。学院将审批后的申请表及时交由学生本人,函授站六一份。
第十四条 每年4月、lO月中旬上报毕业班学生考试及清考成绩,毕业班的最后一次补考成绩和毕业答辩成绩应在5月底、11月底前上报学院。学院对成绩进行审核,每年6月、12月将本届不能毕业学生名单返还函授站。函授站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函授站处理日常学生成绩查询,及时与学院沟通处理。函授站收到学期空白成绩单、毕业班成绩汇总表、毕业班清考及最后一次补考空白成绩单、审批后的免修、免试申请表、成绩不合格者毕业生名单后要及时处理相关工作,做好沟通和协调。函授站应及时上报学期考试成绩单、学期补考学生成绩单、毕业班清考及最后一次补考成绩单、免试、免修申请表。并留存学期考试成绩单、学期补考学生成绩单、毕业班清考及最后一次补考成绩单、免试、免修申请表。
201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