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问责制暂行办法共十三条。“问责对象”是指学院各处室主要负责人。“问责制”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一)年初与党委和学院签定的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及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二)不认真执行党委、学院的决定和主管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党委、学院有关会议的决议,影响政令畅通和学院整体形象及工作的;(三)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管人、管事、管廉政、管安全措施不到位,影响学院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四)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在防治疫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五)在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审核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同一不合格项的。 问责对象所管部门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问责对象追究相关责任:(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第一时间不到位,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导致影响学院正常工作、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二)在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和后勤管理过程中,导致学院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学院声誉的;(三)部门职工因其他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问责的方式有:(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通报批评;(四)诫勉;(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六)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